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