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三十、

三十、 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