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三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七、 目录 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