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