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 二十、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为四节:第一节“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包括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二节“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第三节“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包括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四节“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包括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