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