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八十五、

八十五、 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