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八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八十四、 八十四、 将第一百七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八十三、 目录 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