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八十六、

八十六、 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