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四十八、

四十八、 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