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四十七、

四十七、 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