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

三、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