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二、

二、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