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四、

四、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