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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3. 2、 “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 四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四十六、

2、 “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十六、 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十五、 目录 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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