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二十八、

二十八、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关于“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的规定修改为“对于现行犯”。

第六项改为二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删去原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