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二十八、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八、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关于“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的规定修改为“对于现行犯”。 第六项改为二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删去原第七项。 二十七、 目录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