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二十九、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九、 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八、 目录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