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二十九、

二十九、 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