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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3.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 二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二十七、

8、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十七、 第四十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8、 目录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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