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一百一十、

一百一十、 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