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一百零八、

一百零八、 第一百六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