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一百零七、

一百零七、 第一百六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