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九、

九、 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