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八、

八、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六项修改为:“(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