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三、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