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