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六章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