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