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