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