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