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