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
受理。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决定。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书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开展专家评审、听证、现场查勘等活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