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第七条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 鼓励地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第十条 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