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 开展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