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