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