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