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