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