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