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