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