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五章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