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