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