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