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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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