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