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