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