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